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受助未成年人录入指纹,建立数字档案;做好公安解救护送来站未成年人的后续救助工作。
(三)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治安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1.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的区域进行巡查,依法处置不愿接收救助、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
2.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街头流浪乞讨、被从事流浪乞讨违法犯罪活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3.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财政部门
1.将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落实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经费,予以及时拨付,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卫生部门
1.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2.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流浪乞讨病人”的收治工作。
3.合理确定救治标准,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治和用药。
(六)城市管理部门
1.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2.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及时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3.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宣传工作,在繁华街区、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大的区域设立告示牌、宣传栏、引导牌等,倡导市民理性施舍,方便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二、完善机制,切实组织开展救助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城市主要道路以及广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告知劝导、引导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