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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受助未成年人录入指纹,建立数字档案;做好公安解救护送来站未成年人的后续救助工作。

  (三)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治安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1.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的区域进行巡查,依法处置不愿接收救助、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

  2.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街头流浪乞讨、被从事流浪乞讨违法犯罪活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3.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财政部门

  1.将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落实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经费,予以及时拨付,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卫生部门

  1.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2.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流浪乞讨病人”的收治工作。

  3.合理确定救治标准,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治和用药。

  (六)城市管理部门

  1.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2.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及时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3.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宣传工作,在繁华街区、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大的区域设立告示牌、宣传栏、引导牌等,倡导市民理性施舍,方便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二、完善机制,切实组织开展救助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城市主要道路以及广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告知劝导、引导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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