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1日泰州市政府第4号令发布 根据2010年3月2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