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周期为3年,每3年申报1次,采取集中受理形式。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重点专科建设经费项目评审工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评审标准按《郑州市重点专科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评审程序进行。
管理办公室受理申报后,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者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入选项目报管理委员会审定;
核准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列入郑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重点专科建设经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与建设单位签署《郑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专项经费项目责任书》,责任书正式文本一式二份,管理办公室与项目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专科建设经费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在经费、设备、政策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建设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每年要向管理办公室报送重点专科建设计划、进展情况和年度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重点专科建设经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裁决。
第十八条 重点专科建设经费项目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专科建设项目终期报告,管理办公室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评估。
第七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九条 卫生局计划在三年内建成3个省内一流、国内具有影响的医学重点专科,每个重点专科资助专项经费为5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1:1比例给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条 重点专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照《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重点专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单设明细会计科目核算,专项管理,切实保证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