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卫〔2008〕121号)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质量,提高重点专科防病治病能力和医学科研水平,现将《郑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九月二日
郑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质量,增强防病治病和医学科研攻关能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和《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医疗卫生实际,特设置郑州市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该项目专项经费从郑州市卫生事业费中预算列支,主要发挥引导作用。
第三条 郑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专科建设经费项目”)旨在充分发挥、调动医疗机构及广大医疗卫生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鼓励临床研究中的自主创新,加快最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及推广,形成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建名科、创名院,树品牌的集聚效应。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医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主要资助郑州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第五条 重点专科建设经费项目申报范围:
(一)医学领域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在省内具有一定的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二)国内医药卫生界亟待解决的重大医学问题,对医学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