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卫生局统一受理单位申报材料,组织专家集中评审。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入选人员报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列入郑州市医学高端人才培养计划。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医学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在国内(外)高等医学院校或医院作为访问学者或进修学习,学习期间至少完成1项科研立项选题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局资助经费按培养对象实际培养费用的50%支付,所在单位必须按1:1比例给予经费配套。
第十五条 医学高端人才培养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卫生局对在外学习人员实行定期巡查,并对培养对象学习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者取消培养资格。
第十六条 卫生局对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提供绿色通道和政策支持;聘请培养优秀人员参与郑州市卫生系统决策咨询,扩大医学高端人才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违反医学道德,学术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查实后将撤消其培养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设明细会计科目核算,专款专用,按时结算。培养对象年终应进行经费核实,并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审计检查及卫生局财务监管。
第十九条 培养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照《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条 培养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占用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培养对象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郑州市医学高端人才培养项目”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