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务及管理人员,特别优秀具有发展前途的人员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四)参加国外培养人员应达到大学英语6级或相当水平;
(五)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管理经历;
(六)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积极组织和参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培养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两项者可优先考虑:
(一)担任郑州市临床医学重点专科或临床特色专科主要负责人;
(二)担任中华医学会河南分会临床、预防、中医、中西医结合等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医学会各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
(三)曾作为第一、第二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作为第三完成人及以上参与者获国家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四)获郑州市“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人民健康好卫士”等荣誉称号者;
(五)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或获省、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者。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郑州市卫生局成立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郑州市卫生局局长担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郑州市医学高端人才培养规划、评审及考核办法。
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科教处。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规划和要求,负责对培养对象学习情况实施全程管理、监督检查。
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卫生局科教处、人事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室、物价审计办及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组成。
第九条 医学高端人才培养坚持自愿报名、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填写《郑州市医学高端人才培养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初审。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