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入选博士创业专项经费项目报管理委员会审定。
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列入郑州市博士创业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创业专项经费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目标,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在经费、设备、政策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专项经费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向所在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包括项目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单位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汇总后年度报告及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对经费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对进展顺利的项目按计划继续资助;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建议是否给予撤消资助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向单位及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终期报告并申请项目鉴定。管理办公室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成果鉴定。
第七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九条 博士创业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创业专项经费支持额度为每项资助20万元,市卫生局与项目所在单位按1:1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周期为3年,从立项第一年起,三年内资金按6、2、2万元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博士创业专项经费应单设明细会计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保证本项目专项经费合理使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获得博士创业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须待本经费资助项目完成后,方可申报下一课题。
第二十四条 对承担博士创业专项经费项目的博士,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因调动等其它原因不能在本单位继续从事课题研究者,其项目和专项经费资助即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