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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医学博士创业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博士学位,业务素质高、学风严谨,德才兼备、具备独立科研能力和实际主持、从事项目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提供研究课题可行性报告及科研立项报告书,报告内容符合郑州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前景;
  (三)研究内容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分、目的明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四)具有合理的研究路线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五)申报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条件。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博士创业专项经费项目研究应坚持“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高端”的方针策略。
  第八条 博士创业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质量至上、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博士创业专项经费项目申报条件与受理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填写《郑州市医学博士创业专项经费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评价审核,签署单位意见后上报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份。

第五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一条 郑州市卫生局成立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郑州市卫生局局长担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项目的规划,评审及评估办法。
  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科教处。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对博士创业专项经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估。
  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卫生局科教处、计财处、中医处、纪检监察室、物价审计办及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博士创业专项经费项目评审工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实施。
  第十三条 评审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受理申报后,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者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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