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举报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八)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医用耗材经营企业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报名和投标资格;并在下一年度招标采购活动中也不接受该企业的报名。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向医疗机构提供材质、规格(型号、方法)、产品描述或性能组成及价格等不符合中标目录所注明的信息的医用耗材,经招标办、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查实后,取消该企业该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提供假劣医用耗材的,由该医用耗材的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经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报河南省医药招标采购管理服务机构备案,两年内不得参加郑州省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逾期未缴纳中标服务费用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郑州省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检察、工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核实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郑州省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六章 医用耗材招标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管理服务机构在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领导和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方案》。
(二)建立并维护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网络平台,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四)收集郑州省会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按要求上报至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