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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省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经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报河南省医药招标采购管理服务机构备案,两年内不得参加郑州省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四)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逾期未缴纳中标服务费用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郑州省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五)违反第九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违反第九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检察、工商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郑州省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五章 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 医用耗材经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按照中标目录所注明的医用耗材材质、规格(序号、方法)、产品描述或性能组成和价格等信息,供应合格的医用耗材,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医用耗材信息变更,须及时招标办提供有关证明,经核实后方能更新。
  (三)必须按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和要求时限及时送货,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医用耗材配送到位。医用耗材的配送要求:急救医用耗材4小时内送到,一般医用耗材的配送不应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如需变更(或增加)配送,变更(或增加)配送企业必须是合法医用耗材经销商,配送商须具备完善的运输和贮藏医用耗材等条件,并能按招投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保证对县(市)区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配送。
  (四)按省、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关招标服务费用。
  (五)必须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六)不得在销售、购买医用耗材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不得暗中给予、接受回扣或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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