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违反第六条第十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必须按国家卫生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限结算货款,逾期一个月未结算货款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发出催款通知书;逾期两个月仍未结算货款的,由各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相关部门人员对医院法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限期做出付款承诺。
第四章 生产企业
第九条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按照中标目录所注明的医用耗材材质、规格(型号、方法)、产品描述或性能组成及价格等信息,供应合格的医用耗材,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医用耗材信息变更,须及时招标办提供有关证明,经核实后方能更新。
(三)必须按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和要求时限及时送货,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医用耗材配送到位。医用耗材的配送要求:急救医用耗材4小时内送到,一般医用耗材的配送不应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如需变更配送,变更配送企业必须是合法医用耗材经销商,配送企业须具备完善的运输和贮藏医用耗材等条件,并能按招投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保证对县(市)区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配送。
(四)按省、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关招标服务费用。
(五)必须与医用耗材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六)不得在销售、购买医用耗材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不得暗中给予、接受回扣或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举报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八)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条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违反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由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督机构有关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报名和投标资格;并在下一年度招标采购活动中也不接受该企业的报名。
(二)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向医疗机构提供材质、规格(型号、方法)、产品描述或性能组成及价格等不符合中标目录所注明的信息的医用耗材,经招标办、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该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提供假劣医用耗材的,由该医用耗材的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