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临床所用医用耗材,必须从省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公布的中标目录中选择,不得采购中标目录以外的医用耗材。
(三)成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和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管理监督职能,建立医用耗材遴选定标专家组,制定医用耗材定标原则,结合临床实际需求,从中标医用耗材目录中选标、定标,确定集中招标采购定标目录,按规定程序采购医用耗材。
(四)根据医院定标目录,医疗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厂商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合同除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商)签字盖章外,还需加盖医用耗材招标管理机构公章,确保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五)履行医用耗材收费物价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中标医用耗材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有关规定。
(六)制定医用耗材临时采购管理制度,区分临床急需和必需品种并确定采购审批程序,对临床确需使用中标目录中不能替代的未中标医用耗材,必须按临时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制定临时采购医用耗材监督公示制度,每月定期在院内公示,并向招标办上报未中标的临时采购的医用耗材品规、生产企业、采购数量及价格、金额等采购信息,履行患者付费使用非中标医用耗材告知签字确认程序,确保各方参与监督。
(七)及时与中标企业(或其委托的合法供应商)结算货款,自收到医用耗材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对中标企业配送的合格医用耗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退货。
(八)不得在定标、采购、销售医用耗材和后期回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在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十)制定并完善医用耗材入库验收制度,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确保验收的医用耗材的包装、标识、资质证明材料等符合法定要求,保证入库的医用耗材材质、规格(型号或方法)、内容物(或组件)等与临床需求和采购计划一致,并按医用耗材监管部门要求填写入库记录;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用耗材,不得购进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二、三、六、七、九、十一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