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
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各部门对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招标管理服务机构在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检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招标采购服务机构等有关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参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属消毒剂类管理的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企业合法条件及有关医用耗材质量进行监管,并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切实执行省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认真履行合同,按时结算货款,定期通报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等情况。
(四)物价部门负责对中标医用耗材价格审核备案,监督医用耗材招标管理机构收费行为和医疗机构中标医用耗材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纠正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属医疗器械、药品类管理的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企业合法条件及有关医用耗材质量进行监管。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行监管,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保险目录内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情况、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用耗材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医疗机构
第六条 医疗机构在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