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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0月31日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本级退伍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赣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赣市府发[2004]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伍军人中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义务兵。

  无省级以上政府征兵办统一印制的“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优待安置证书”的退役士兵,一律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的总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但遇有下列情形的,其安置办法是:

  (一)退役士兵的配偶或者父母中一方是在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工作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由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负责安置。

  (二)退役士兵的配偶或者父母中一方是在市直单位工作的,由市退伍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第四条 市直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采取过渡时期的安置办法,即以自谋职业为主,岗位安置为辅的办法,最终过渡到全部自谋职业。其安置办法是:

  (一)从2009年度起:对上年冬季和当年6月前退役的士兵,在当年度安置时,将三级以上转业士官、立二等功者、5-8级残疾军人、城镇入伍进藏兵列为重点安置对象,采取计划安置的办法并鼓励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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