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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0月31日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5]38号)文件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城区部队是指驻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赣州军分区、96162部队、96623部队、赣州武警支队、赣州消防支队、预备役二团、警卫处机关及其直属部队。

  第三条 凡驻赣州城区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四条 赣州城区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采取指令性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岗位安置对象: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

  (二)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三)具有教育、卫生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随军家属。

  第七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货币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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