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查处取缔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查处取缔重点。
l.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职责分工。
根据《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