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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赣州市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业用地成本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包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园区工业奖励资金、总部经济奖励资金、高新技术奖励资金等)由市本级和县(市、区)自行安排、分级管理。

  (二)专款专用。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资金必须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为发展园区产业所进行的成本补贴及奖励,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

  (三)跟踪问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到位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检查)和跟踪问效。

  二、资金来源

  (一)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具体额度视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自行确定。

  (二)土地出让收益。

  1.县(市、区)每年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少于20%的部分;

  2.新增企业缴纳的土地价款纯收益;

  3.外来企业总部在县城、赣州中心城区总部经济区购地所缴纳的土地价款纯收益。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纯收益全部用于园区建设。

  上述土地出让(价款)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价款统一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门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提留后的余额。

  (三)其他资金来源。

  三、资金补贴对象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补贴对象。

  1.园区新建工业项目;

  2.总部经济项目;

  3.新上高新技术项目。

  (二)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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