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市范围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对其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并优先保证供地。
7、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验资依据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确需相应的评估报告,可先办后补,由企业补报。
8、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有关证照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简化手续。
9、建立“一企一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一企一策”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必要时邀请上级上市办、证监机构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10、市政府每年在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中小企业、科技等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和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中给予优先。
11、企业上市首发或再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且投资本市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立项、供地,确保能源供应,并在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环保审批、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
12、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本地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物质奖励,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由企业纳税隶属政府确定。
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赣州,而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视为本市的上市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3、企业上市后的2年内,以上市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由受益财政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给予资金补助。
14、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监管。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落户赣州,服务企业改制上市。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