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
(赣市府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37号)实施以来,我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过户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免交有关费用,并优先办理手续;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2、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免收相关规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属危房、违反有关规划、有法律纠纷的除外。
3、拟上市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按国家税收、会计政策规定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财政资助和减免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归全体投资者共同所有。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企业原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
4、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补缴,但其补缴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全额补贴给企业。
5、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有行政划拨用地未改变用地性质的,可按附近工业园区同类土地的实际现行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其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扣除需上解部分之后给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