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协调兑现本地出台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办理企业立项、审批和其他相关的证照手续;
(四)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为乙方招收工人;
(五)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投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二)乙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当地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自愿遵守和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
(四)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服从政府领导,执行本地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不违背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各项工作安排;
(五)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合同约定投资额到位;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提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用地:
(一)未经允许,乙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
(二)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开工期限无特殊原因3个月以上仍未开工的;
(三)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竣工时间6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甲方审核批准的企业用地规划的;
(五)竣工投产达1年以上乙方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第十七条 乙方投产之后每年所享受的各项补贴和奖励总额与乙方所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挂钩,不得超过乙方所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或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