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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四条 乙方投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 项目用地

  第五条 甲方提供  亩工业项目生产用地给乙方,地点位于            (四界和实际面积以本合同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项目用地作为工业生产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

  第六条 乙方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第五条所述土地,土地出让具体事项由乙方与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

  第七条 乙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投资前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向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交投资承诺书。

第四章 工程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 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水、路通到企业界址边,企业厂区外围距供电主干线最长不超过300米的供电线路由企业自行负责架设)的项目用地。

  第九条 经甲方对乙方开工建设事项进行初审认可后,乙方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乙方确保在  年  月 日前一期建设投资到位并竣工投产;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启动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在  年 月  日前二期建设工程竣工并投资到位。

  第十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盖章的项目规划平面图、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必须办理工程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建设工程竣工和设备安装后应申请甲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综合验收。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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