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赣市发[2008]1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今后,各地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统一用此合同文本与外商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工业园区外或其他招商引资合同可参照本合同文本。
附:赣州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示范文本)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附:
赣州市工业园区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示范文本)
甲方: 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投资合同。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 在 引进下,乙方在 (开发区、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投资兴办 项目,主要生产经营 。
乙方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注册资本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建设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该项目分 期投资建设,首期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二期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整个合同约定投资确保 年内完成。
第三条 根据项目类别,乙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 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 以上,建筑系数达到 以上,预期效益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