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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度(试行)》的通知


  (一)联合办公审批部门

  市发改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保局、市地震局以及依据项目情况需履行前置审批权的其它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二)联合办公审批时限

  市发改委牵头主办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1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核准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或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进行审查的,可延迟到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市发改委,对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河道管理项目报建、取水许可、水土保持、防震等审批,均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的书面意见,或出具初审书面意见;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河道管理范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地震安全评价等,完成最后审批最长不得超过2 0个工作日。项目建议书能够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事项的联合办公审批:

  (一)联合办公审批部门

  市规划建设局为主办部门,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和安监站等部门(单位)以及依据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需履行前置审批权的其它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二)联合办公审批时限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时限为12个工作日。主办部门对项目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各协办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主办部门在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主办部门对项目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对建设工程项目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缴交情况及建立民工工资代理制度的审核意见;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安监站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材料的审查和对现场施工安全条件的核查工作,出具相关意见;主办部门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10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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