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8〕88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赣州市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周三审
联合办公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承接产业转移载体与平台建设,创建行政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赣市发[2008]15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是指每周一、三、五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实施部门(单位)参与联合审核,实行并联审批。
第三条 根据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前置审批条件及审批运作实际情况,确定以下三类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实施部门(单位)实行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
(一)企业工商核准登记事项;
(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
(三)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事项。
第四条 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实行“主办受理、协办配合,联合审核、限期办结”的并联审批程序。
(一)三类行政审批事项的主办部门统一受理申办事项,负审批主办责任;协办部门负审批配合责任,按各自的审批职责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批办结意见、许可批件或证件并送交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向申办人发放各相关许可批件或证件。
(二)企业工商核准登记,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等三类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实施部门(单位)的审批工作人员原则上分别在每周一、三、五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对急、特办事项,主办部门应即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召集联合办公审批。
(三)参与联合办公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缺席联合办公审批或联合现场踏勘的,视为其默认同意联合办公审批结果或联合踏勘决定;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结时限的,视为其默认同意办结职责内审批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商主办部门报市效能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备案,由市效能办责成该部门(单位)立即出具相关许可批件或证件并送达主办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概由该部门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