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入药品的范围: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价格偏低、疗效较好的品种;适应我区医疗保障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我区制药企业生产的具有良好疗效的新药、新剂型;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目录调整时已经调入我区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重点考虑对国家新药、地方药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类别;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在2009版国家医保目录中,调出了原目录(2004年版)中部分可以被更好的药物替代或无人使用的药品。
(四)原则上调入药品从广西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中遴选。不接受企业申报,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五、工作程序
2009年12月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2010年3月25日前完成我区调整工作,3月底前发布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6月底以前完成相关信息网络调整工作。
(一)组建专家组。从近日组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产生咨询专家组、遴选专家组和评审专家组。
(二)确定备选药品名单。由咨询专家论证确定药品初步筛选的原则。由遴选专家依据筛选原则按照专业分组进行讨论,推荐调整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
(三)评审专家投票。由评审专家对备选药品进行评审投票。办公室在监督组的监督下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原则上按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提出拟调整药品名单。
(四)形成药品目录初稿。由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对拟调整药品名单进行论证,形成《2010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2010年广西药品目录》)初稿,并拟订《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稿)》及凡例(稿),提交领导小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