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一)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广西药品目录》)为基础统筹考虑。
(二)坚持政策稳定和适度发展相结合、中西药并重,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用药习惯以及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发展适当调整药品目录,从严管理。
(三)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调整品种由专家评审确定;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办事,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我区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工作纪律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参与评审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2.不能强制要求企业是否申报,不能限制申报药品的种类和名称;
3.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参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信息;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监督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实行纪检监察全程跟踪监督。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员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举报内容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调整内容
(一)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10年1月份开始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国家现有政策继续执行。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为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再调出,调入的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