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有关立法建议项目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地方立法建议项目。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并于11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不列入立法计划:
(一)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规定的;
(二)法规的调整范围、内容在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国家、省已列入立法计划的;
(三)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能够解决的。
第十一条 常委会法工委在综合市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方面的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结合上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拟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并于12月底前报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预备项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项目的,应当附立法项目调研论证报告,法规文本草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时间等内容。列入调研预备项目的,应当附调研提纲或者计划。调研预备项目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印发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计划,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到人,按时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与起草部门的联系,参加有关调研论证活动,了解和掌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指导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完成起草任务。根据需要,常委会法工委适时参与有关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审议程序,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报批、公布程序,按照《
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