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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十五)依法治市、公正司法、社会治安情况;

  (十六)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七)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

  (十八)重大自然灾害,在国内外造成较大影响或给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九)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

  (二十)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十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重大问题提出的质询,市人大代表或公民就重大问题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二十二)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二十三)市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情况;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以议案形式提出的,依照《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八条 提请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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