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十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事项;
(十四)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十六)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
(十七)根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
(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市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和集体利益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六)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七)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八)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以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偿还的公益性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要河流湖库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对外开放工作情况;
(十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
(十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三)民族、侨务、宗教工作情况;
(十四)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