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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的部分调整;

  (三)市级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市级决算;

  (五)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

  (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

  (七)依法治市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八)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措施;

  (九)确定或者变更本市的重大庆典节日和市树、市花、市标等;

  (十)本市与国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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