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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8修订)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议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正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接受委托到会作报告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报告机关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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