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邀请部分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列席会议。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也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常务委员会会议,新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补选和罢免个别省人大代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办理。撤职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人事任免案依照《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