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1987年1月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8年12月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送达。特殊情况下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