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和新农村示范片、示范村建设,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1840个以上。抓好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千点示范”建设,实施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工程,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化统一经营服务和销售服务等功能,参与农产品加工和营销,逐步转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骨干成员和业务辅导员培训,造就一批经营人才。鼓励、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和承包等形式发展联合与合作经营,增强服务功能。在交通闭塞、与外界联系困难的乡镇,大力培育农民经纪人,引导农民经纪人发起组建农产品营销专业合作组织,搞好农产品营销,提高农产品加工营销率。
22.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农业生产专业服务。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公共服务机构,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乡村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涉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学会协会、专家大院等各类科技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支持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平等参与各级政府设立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招标。
五、以强化责任落实为手段,加强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23.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增加“三农”投入。切实落实中央“三个优先”的要求,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继续向重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倾斜。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全面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确保补贴落实到位,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抵扣农民交费。落实对企业支持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捐赠支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民就业增收、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聚合金融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金投入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