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农村制度创新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
17.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积极推进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继续开展草原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实行股份合作、土地合作社、“大园区+小业主”等多种模式,依法自愿有偿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搭建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鼓励、支持参与农业开发的业主抓好种子种苗提供和农产品销售,带动农户发展生产、持续增收。
18.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构建权责一体、运转高效的乡镇管理新机制。继续探索放权、让利、减压和明责等措施,增强乡镇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激发乡镇活力,培育一批区域经济强镇。创新投入机制,进一步整合财政支农资金,鼓励和支持县级整合支农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完善“乡财县管”体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县乡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能力。加大财政奖补力度,认真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试点。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基层社建设,强化县联社服务功能。深化水务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继续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历史债务的清理化解,防止发生新的债务。
19.协调推进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把新农村建设同城镇化结合起来,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突出发展中小企业,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重点乡镇集聚,吸纳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就业和居住。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深入搞好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机制。
20.不断创新“三农”金融服务。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建立健全县域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三农”信贷投放。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信贷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进一步增加涉农信贷投放。落实对边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费用补贴等办法,积极配合金融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创造条件,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业务,扩大覆盖面,为农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建立现代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服务范围。扩大贷款担保有效抵押物范围,搞好农村信用环境建设。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和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保单抵押贷款等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