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五)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3-5%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六)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具体支出的内容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城市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农村饮水、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包括开展出让土地业务需要支付的工作经费、图纸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可行性研究费、评审费、评标费和土地储备业务等费用。业务费按照土地净收益的1-3%提取。
(七)廉租住房支出:包括从土地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八)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土地征购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九)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包括从缴入市级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实行分账核算。
(十)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字[2004]174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4]613号)的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业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出让总价款(含土地成本),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目级”明细收入项目开具缴款书,直接缴入市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