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表小组建设达到“四有”标准: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规范的活动制度,有具体可行的活动计划,有完整真实的活动档案。
3、定期组织代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
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4、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代表集中活动一次,每次参加活动的代表占小组代表总数的80%以上。
5、代表小组活动目的明确,形式多样。能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本小组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
6、组织代表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评选表彰办法
(一)优秀市人大代表每届评选表彰两次,每届的第二年年末和第四年年末各评选表彰一次。
(二)先进代表小组每届评选表彰一次,第四年年末与评选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同步进行。
(三)优秀市人大代表,以区县人大常委会为单位进行评选,解放军代表团由淄博军分区政治部组织评选。
(四)优秀市人大代表,按市人大代表总数的15%左右评选。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按市人大代表小组的30%左右评选。
(五)表彰奖励
1、市人大常委会对评选出的优秀市人大代表和先进代表小组进行表彰奖励。
2、对本届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市人大代表的,优先推荐为下一届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
四、评选工作程序
(一)优秀市人大代表的评选:
1、各代表小组在代表汇报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基础上,推荐优秀市人大代表建议人选,并写出建议人选的事迹材料,分别报区、县人大常委会、淄博军分区政治部。
2、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淄博军分区政治部对代表小组推荐的建议人选进行认真考察了解,依据评选标准、代表事迹和评选比例,推选出优秀市人大代表,并将推选出的优秀市人大代表名单及事迹材料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3、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淄博军分区政治部将推荐的优秀市人大代表人选,在适当场合或媒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