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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和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和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的实施意见
(2008年9月23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代表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和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通过评选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和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推进人大代表工作和代表小组建设活动的开展,动员和激励市人大代表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代表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进经济文化强市建设。

  二、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优秀市人大代表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积极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努力做“人民意愿的代言人,履行职责的明白人,经济发展的带头人,公益事业的热心人。”

  2、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3、积极参加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工作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较高的质量,被有关部门采纳办理并产生良好效果。热心公益事业,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5、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相关行业、领域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6、认真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举单位的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人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先进代表小组条件:

  1、代表小组召集人热爱代表工作,责任心强,认真做好本小组工作,与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协助宣传代表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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