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考试
第三十九条 对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以及其他审判、检察人员,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人员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上述人员在提请任命前,应参加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法律考试,主要是《
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有关专业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内容,考试成绩列入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暂缓提请,经补考及格后,可以提请,补考不及格者,不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章 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凡经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人员,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不另办理免职手续。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机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其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任期不以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限,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须办理任免手续。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未经通过任命,不得对外公布或正式到职。在任期内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变动的,需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后,再办理离职手续。如因年龄达到离退休的,需提前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后,再办理离退休手续。在任职期间逝世的,由提请机关及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凡经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如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连续两次未获通过,不得再作为同一职务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内设审判、检察机构变动时,由各有关机关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办理免职手续。变动后的工作部门和机构,其工作人员依法经常务委员会任免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