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务委员会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人事任免案的,可以撤回,常务委员会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表决时,接受辞职、免职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任免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表决;其他任职、撤职、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表决器方式表决;补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按表决器表决。表决结果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代理人员和辞职人员,任免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机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并在《淄博日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机关。
须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备案的,由报请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均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向被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八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批准任命的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