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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8修正)

第七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提请机关写出书面任免报告、简历、考察材料和任免理由。

  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人事任免案、辞职请求,一般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七天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逾期报送材料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对提请机关报送的人事任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的,或者报送的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机关应当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材料,发给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便做好审议准备。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正职领导应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被提请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和说明(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有关干部管理部门也应派员到会,听取意见或解答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

  被提请任命、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个别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应到会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被提请任命、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须向常务委员会作供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组审议。如果对其中有的人选提出不同意见而有争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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