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人选。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市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六章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和罢免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进行补选。常务委员会决定后,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代表资格方可有效。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进行罢免。罢免案通过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