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各工作室(委)主任、副主任。
第三章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的人选。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一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的任免。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的职务。
第四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十五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需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