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7年7月1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8年10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机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通过的其它人员。补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