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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三)立法经费。市财政拨入的立法经费,专项用于列入常委会当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调研、考察、会议、咨询、培训等事项。

  (四)会议费。需要使用财政经费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按审批权限报批。

  (五)招待费。接待来宾,按机关有关接待规定执行。定点接待宾馆办理结算时,应提供接待明细表、酒水明细单(餐后,由机关有关陪餐人员立即在酒水明细单上签字,再由接待科负责人、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分别签字)。

  (六)印刷费。因工作需要送外单位印刷的文件、材料,结算报销时,应提供印刷明细表、文印通知单(文印通知单由秘书科负责人和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分别签字)。

  (七)差旅费。差旅费报销应填写差旅费结算单,详细注明出差事由、以及所有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八)车辆维修费。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报销时,应提供维修费汇总表、车辆维修明细单(车辆维修明细单由驾驶员、车管科负责人和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分别签字)。

  (九)车辆燃油费。机关车辆加油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报销时,应附单车油耗汇总表。

  (十)水、电、暖费用。机关水、电、暖费用由办公厅拨付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负责对外结算。

  (十一)托儿费。托儿费报销在每年1月份、7月份集中办理,报销金额上限按淄博市有关文件执行,超额部分个人自付。

  (十二)在职学习补助费。符合岗位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机关在职在编人员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的,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学费补助,即以被录用到或者调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时的最高学历为基准,参加更高一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机关给予补助部分学费的奖励,其中专科不超过3000元,本科不超过5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5000元。学习期间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学习结束后,凭正式学费发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经办公厅组织人事科审核后办理补助领取手续。

  (十三)借款。机关工作人员因参加公务活动需要借款的,应填写借款单,经办公厅主任审签后办理借款手续。一次借款5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向财务科提出申请以便及时安排资金。公务活动结束后7日内,办理还款手续。该笔借款还清之前,该借款人不得再次借款,财务科不予报销其他新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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