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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第10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的原则。机关财务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财会制度。

  (二)统一管理的原则。凡财政拨入经费全部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办公厅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的具体工作。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机关财务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取“一支笔”审签的方式。

  (四)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量入为出、量财办事,按照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避免超前安排支出。

  (五)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一万元以下的财务开支,由办公厅主任审批。

  (二)一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由秘书长、分管办公厅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决定。

  (三)特别重大的财务开支,提交秘书长会议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三、报销结算的程序

  (一)经手人和部门(室、委、局、中心、处)主要负责人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属于办公厅各科的,经手人、科长和分管副主任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二)财务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办公厅主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四)财务科报销入账。

  办公厅主任对日常报销结算的审签,实行每周集中时间办理的办法。

  四、有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各项活动。省人大常委会拨入的驻淄全国、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留市统一使用。市财政拨入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活动经费。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室专项活动经费,按照机关相关规定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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