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各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公司)、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先后出台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大多数交通重点工程项目都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也有少数项目存在擅自变更及先变更实施后上报审批的现象。为为进一步落实《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批,不得违规擅自变更,不得将一个变更项目肢解成几个项目规避审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二、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项目法人上报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设计变更申请书、设计变更申请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书面材料。
三、省交通厅受理申请后,需要专家评审的,将尽快组织评审,并在1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决定。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方可组织实施。
四、项目法人上报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前应组织审查和双院咨询审核,并按审查意见逐条落实进行相应修改。省交通厅在收到修编后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双院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后,需要进行专家审查的,将尽快组织评审,并在15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设计变更应周密调查,充分论证,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有关情况将纳入信用体系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