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鄂民办函〔2009〕4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省厅将于7月下旬至8月底对全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进行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建设项目,全省殡仪馆、经营性公墓、救助管理站。
二、检查内容
(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设计及功能设置情况;
2.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建设项目管理及发挥作用情况;
4.项目建设的进展及标识设置等情况。
(二)殡葬单位规范管理优质服务
1.殡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2.殡仪服务的承诺措施落实情况;
3.殡仪服务的收费情况,即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执行情况,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情况等;
4.当地群众对殡葬服务的满意程度;
5.非法公墓,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合法公墓大墓查处情况。
(三)救助管理工作
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2.救助管理站规范化建设和内部管理情况;
3.救助对象对救助站所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
4.受助人员的档案建立情况。
三、时间安排
整个检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7月中下旬:各地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征求群众意见。第二阶段:8月上中旬:省厅组织人员分片检查。第三阶段:8月底至9月上旬:通报检查情况,表彰先进。
四、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由省厅福事处、计财处、监察处共同组织实施,福事处牵头。检查工作主要依靠各地自查,省厅重点抽查。要求各地结合民政系统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认真征求群众意见,促进福利院项目建设和殡葬服务质量提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