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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行基准: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元至100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和第三十一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三、执行基准: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元至100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违法行为: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八条五十二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三、执行基准:

  1、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下或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100克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元至100000元或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100克至1000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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