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赣保监中介〔2008〕305号)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期,我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保监发[2008]32号),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业务监管费。为落实文件要求,现将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缴费标准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叔支行
账号:36001050100058552890
四、缴费方式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10日内缴纳当年保险业务监管费,并持缴费凭证或收据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2、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及时缴纳当年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应提供前三年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凭证或收据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否则不予换发许可证。
3、因许可证到期未及时办理换证而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须在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后,方可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或委托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但均须采用汇款方式。直接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在划款凭证上注明收据的邮寄地址;委托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须提供相应的缴费机构清单,并代为领取缴费收据。
五、监督检查
我局将对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监管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对违反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采取责令补缴、不予换发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据《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